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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信息发布规则

第二章 交易行为规则

第三章 商品评价规则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山西供销农芯乐电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商业环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西供销农芯乐电商平台域名:http://www.gxnxl.com/以下简称“平台”)的用户。

第三条 所有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平台签署的协议、服务条款、网站规则的约定。

第五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平台签署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城入驻协议》等)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用户的处理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且规则的变更在平台网站上公告时及时生效。如规则变更的内容适时影响到平台用户的交易,则该用户拥有临时豁免权。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投诉方: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投诉平台的用户。

处罚的种类:警告、限权、关闭帐号。

警告:平台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用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

限权:指平台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暂停店铺的访问权限、对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处理(如有)、暂停供求信息的操作权限。被限权用户在限权期限内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服务费、黄金展位费用等,如有)照常计算,服务期限不予延长。

关闭帐号:平台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并不予退返服务费(如有)。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信息发布规则


第一节 信息发布原则

第十条 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

第十 用户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十 用户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平台产品禁售规则所包含的产品。

第十 用户发布的信息若涉及平台产品限售规则所包含的产品则应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节 发布违规信息处罚制度

第十 用户发布的信息违反产品禁售、限售规则的处罚制度:

(一)违规发布禁售产品的处罚制度

1.发布以下信息的,关闭帐号:

1) 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2) 毒品、吸毒工具及配件;

3)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或利益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6)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2. 发布以下信息的,删除违规信息:

1)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 管制类刀具或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3) 流通中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及其印制设备;

4) 涉及诽谤他人,散布谣言的;

3. 发布以下信息的,删除违规信息:

1) 卫星电视类接收器材、妨碍交通法规类、间谍类、作弊类等器材;

2) 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

3)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4) 扰乱金融市场的服务,如:信用卡套现、公积金套现;

5) 买卖或侵害他人个人隐私或企业内部数据的;

6) 代写或出售论文;

7) 非法买卖、办理证书;

8) 买卖、代开发票、票据、考试答案等信息;

9) 非法服务行业,如私家侦探、色情服务、债务追收、涉外婚介、迷信服务等;

10) 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如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等;

11) 网络游戏等虚拟商品,如网游帐号、游戏装备、游戏外挂、网络私服等;

12) 特殊行业、产品的运输服务,如剧毒危险品运输等;

13) 黄色淫秽物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等;

14) 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或国家管制的其他医疗器械;

15) 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有毒类药品、放射类药品、处方药等;

16) 催情、迷幻等涉及违法用途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

17) 赃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途径获取的非法所得物;

18) 赌博或作弊工具;

19) 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

20) 已灭绝动物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21) 国家级保护文物;

4. 发布以下信息的,删除违规信息:

1) 烟草、烟草制品、烟草专用设备;

2) 特供酒、军需酒、自制酒;

3) 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4) 党徽及大型悬挂式国徽、党旗等;

5) 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

6)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

7)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 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9) 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10) 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信息;

11) 平台认为不适合在平台网站上发布的其他信息,如:违反广告法的信息、义卖的信息等。

(二)违规发布限售产品的处罚制度

1.发布限售产品处罚制度

发布以下信息的,删除违规信息:

1)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发布食用盐信息;

2) 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布出版物信息;

3) 未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或《票务销售许可证》出售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4)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发布非处方药品信息;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布医疗器械信息;

5)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信息;

6)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发布文物信息(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进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 );

7)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发布海关罚没类物资信息;

8) 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布烟花爆竹信息

9) 未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布音像制品信息;

10) 未取得带有此产品或此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明而发布开锁工具、开锁服务;

11) 未取得带有旧机动车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所有权证而发布二手轿车信息

12) 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13) 根据法律、法规限制销售或本网站认为违背公序良俗应限制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制度

第十 用户发布的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制度:

(一)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流程:


基于上述流程,若被投诉方未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被接受,则平台有权删除被投诉方于平台网站上展示之该产品信息,并给予相应的扣分。

涉嫌侵权的产品信息一旦被删除,被投诉方不得再次发布或展示该产品信息,除非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被投诉方需确保其在平台网站发布的所有其他产品信息未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如被投诉方因发布侵权产品信息被权利人投诉且投诉成立,则平台有权排查被投诉方的被投诉帐号和未被投诉的其他关联帐号(即被投诉方在平台中国站上注册的其他帐号)上的所有产品信息,并有权直接删除其中的侵权产品信息。


第四节 不实交易方式处罚制度

第十 不实交易方式定义

不实交易方式是指用户在其发布的商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在买家与其交易的具体过程中,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采取支付宝担保方式进行交易。

十七 不实交易方式的具体情形

不实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但买家与其联系咨询具体交易时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试图引导买家线下完成交易;

(二)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但买家发起线上交易后,且交易状态为等待买方付款,卖家以种种理由拒绝在线交易或取消在线交易;

(三)其他平台认为构成不实交易方式的情形。

十八 不实交易方式的处理:

任何平台中国网站用户发现有不实交易方式的情形,均可向平台进行举报,同时提供相应证据,以便平台进行核查,被举报用户有权对举报进行抗辩,但最终结果以平台认定为准。

(一)不实交易方式处理流程:


                                                                              第五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主要表现在建立保护规则、与权利人等各方合作以及实施治理措施三方面。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根本目的是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必须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降低法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或者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规则内容并非简单重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要求,而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平台环境,并使之具体化、细致化。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当包含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的内容与程序、平台经营者实施措施的内容与程序、平台内经营者提交声明的内容与程序、各方法律责任与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在平台上公示。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建立有关的自动信息系统,接收、转递、处理来自知识产权人的通知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有关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也应当在规则中明示。平台经营者还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规定知识产权人恶意通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二)与知识产权人等各方加强合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知识产权人加强合作,包括平台之外的知识产权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平台内外的知识产权人同等的待遇,不应歧视平台外的知识产权人或者为其权利保护设置障碍,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偏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应与知识产权人加强合作,还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还要与相关执法机构加强合作,积极配合有关的执法活动。
(三)实施知识产权治理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人通知后应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1.平台经营者采取治理措施《电子商务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人的通知与平台经营者的必要措施。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措施的第一步。知识产权人应当对其通知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与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人通知后,依据表面证据的认定方法,能够初步认定通知的真实性与主张的合法性的,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借口无力对通知真实性加以判断,拒绝或逃避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如果因此造成知识产权人损害扩大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就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知识产权人恶意通知《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知识产权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加重责任的规定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的责任感,有利于减少恶意通知、不实通知。
3.平台治理措施的终止《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终止治理措施的条件和程序,目的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平台内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强化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效力,另一方面督促知识产权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将有关纠纷从电子商务平台转移到正式的途径加以解决。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既不对知识产权通知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否认侵权声明进行实质审查,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也具有临时性与自治性。在被通知的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异议与抗辩时,知识产权人应当及时寻求正式的法律救济,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并有15日缓冲期。如果知识产权人为了延续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恶意提起投诉或者起诉,故意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的竞争利益的,应当为此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然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人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但是不得因此规避或者歪曲依法承担的其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义务。
4.信息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知识产权人通知、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及处理结果,目的是保证平台治理的公开透明,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如果涉及个人信息、秘密信息等内容,平台公示时可以以适当方式加以保护,如公示节略信息或者统计性信息等。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平台经营者有意为之、明知故犯,即:平台经营者确切地“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第二种是平台内侵权行为明显而平台经营者应当注意到,即: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例如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盗版商品或者假冒商标商品。
第四十五条还可能隐含第三种情形,即: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容易发现(例如销售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改编的有关作品),不够明显,平台经营者仅有一般过失的,仅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不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平台经营者如果收到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则“知道”了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第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应对知识产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交易行为规则


第一节 交易行为的原则

十九 用户应信守承诺,恪守诚信经营原则。

第二十条 用户应保证对其出售的商品有完全的权利及权力,并保证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节 交易行为的相关定义

第二十 达成交易:指买卖双方就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支付宝中介交易(支付宝中介交易系指交易双方使用支付宝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约定由支付宝于买方确认收货后再代为付款的交易方式,不包括即时到账交易等其它交易方式);

() 买卖双方就交易取得联系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 在线交易:买卖双方通过平台平台进行的交易。

第二十 违规行为:包括用户违反其与平台签订的任何合同、平台的任何网站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 未按约定发货: 买方付款成功后,卖方拒绝发货或未按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包装、运输方式等进行发货;

第二十 未按约定付款:卖方发货后,买方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支付货款。

第二十 其他违约行为:卖方未按照约定向买方提供相关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二十描述不符:卖家对商品材质、颜色、样式、品质等属性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

二十八 配合解决:指投诉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或平台人工介入斡旋后,双方达成一致并且被投诉方执行协商方案。

二十九 不配合解决:指投诉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或平台人工介入斡旋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被投诉方未执行协商方案。

三十 纠纷退款:指由平台第三方平台人工介入处理并操作退款的交易投诉。

三十 纠纷退款率:在线交易纠纷退款笔数/在线交易总笔数。

第三十 降权:指将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排序置后。


第三节 交易投诉处理方式

第三十 买卖双方就达成的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交易争议的,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平台进行斡旋处理的,平台有权根据本规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有权根据本规则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平台非专业争议解决机构,无权就争议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如平台介入斡旋后,买卖双方仍无法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双方应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使用支付宝中介交易服务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贸易争议,适用支付宝的相关规则,但支付宝的处理不能免除违规用户根据本规则应受的处罚。买家与 加入买家保障服务的卖家,在平台中国站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发货或卖家交付商品的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等所产生的争议,适用《买家保障服务争议处理规则》,但依照上述规则的处理并不能免除责任方依据本规则应受的处罚。


第四节 交易投诉受理范围

第三十 交易投诉的受理范围:未按约定发货、买方未按约定付款、描述不符及其他违约行为的投诉。


第五节 交易投诉受理条件

第三十 交易投诉的受理条件:

() 投诉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方且被投诉方为平台中国网站的用户;

() 有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 提供必要、准确、详实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其他平台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 针对未按约定发货、买方未按约定付款、描述不符及其他违约行为的投诉,满足以下投诉条件:交易方式为支付宝中介交易。


第六节 交易投诉受理期间

三十七 交易投诉受理的期间:

支付宝中介交易投诉,投诉受理的时间为买方确认收货后的60天内;买方确认收货已经发现卖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时间、交货质量、数量等)不符合达成的交易的约定,即发生争议的,买家应立即发起针对该卖家的投诉,此时投诉处理按照支付宝中介交易纠纷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第七节 交易投诉处理流程

三十八 交易投诉处理流程


交易纠纷综合考评

三十九 平台将依照卖方的在线交易纠纷退款笔数和纠纷退款率对卖方的投诉纠纷进行综合考评,并有权依据考核结果根据本规则给予卖方相应的处罚。

交易投诉纠纷的综合考评分为考核、处罚二个阶段,以每个自然月在线交易纠纷退款笔数和纠纷退款率作为对卖方投诉纠纷的考评标准。平台将在处罚阶段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会员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 在考核阶段,平台将对全网会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月度在线交易纠纷退款笔数≥2笔且月度纠纷退款率>0.3%,卖方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卖方连续多次未达到考核标准,平台有权对其加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降权、限权、终止服务等。

四十一 处罚阶段指对未通过考核的卖方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将在考核月次月执行。处罚标准如下:


第三章 商品评价规则
第一节 信用评价规则


四十二 信用评价的定义

买卖双方成功完成每一笔交易后,双方均有权对对方交易的情况作一个评价,这个评价亦称之为信用评价。
评价积分: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
评价期间:指交易成功后的15天。

评价流程
1.如何进行评价:
交易成功后的15天内,用户可以登陆会员账号 >> “我的订单” >> “订单列表”进行评价。
如果交易过程中发生退款,且交易买方选择“未收到货”或“要退货”,则在退款完成后,此交易视为取消,不发生评价。(评价时显示的是自己注册时的会员名字。)

2. 如一方好评而另一方未评,在交易成功15天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给予评价方好评。如一方在评价期间内作出“中评”或“差评”,另一方在评价期间内未评的,则系统不给评价方默认评价。如双方在评价期间内均未作出评价,则双方均不发生评价无评价积分。
3.如交易双方作出的评价都是“好评”(包括按前款规定系统自动作出的“好评”),则评价内容将即时全网示并计分。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评价是“中评”或“差评”,交易双方互评的,则评价内容将在交易双方全部完成评价48小时后全网显示并计分;如仅一方作出“中评”或“差评”,另一方未评,则评价内容将在评价期间届满的48小时后全网显示。


第二节 店铺评分规则


四十三 店铺评分流程

店铺评分的有效评分期: 指交易成功后的15天。
1.店铺评分如何进行
交易订单的状态若为“交易成功”,则在交易成功后的15天内,买家登陆自己的会员账号>> “我的订单” >> “订单列表”进行评分。若在评分期间内未进行评分操作,则无评分操作入口,不评分则无分值,无默认分。 如果该笔交易订单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全部退款,且交易买方选择“未收到货”或“要退货”,则在退款完成后,此交易视为取消,不发生评分则无分值。
2.买家在平台个人交易成功后,买家可以对本次交易成功的卖家进行如下三项评分:宝贝与描述相符、服务态度、发货速度、;评分标准为5颗桃心即为5分,一颗桃心对应一分制 四项指标打分分值:1分-非常不满意;2分-不满意;3分-一般;4分-满意;5分-非常满意。如果交易过程中发生部分商品退款,且交易买方选择 “未收到货”或“要退货”,则在退款完成后,此商品不参予宝贝与描述相符的评分,不发生评分则无分值;有效评分期内买家每完成一种商品的宝贝与描述相符的评分,则系统自动给买家默认一个好评。虚拟物品及无物流模式的交易无物流公司服务评分项。
3.店铺评分成功后,立即生效,一旦生效即无法修改;若买家对卖家进行店铺评分时,只对其中几项指标作出评分后,就确认提交了,则视完成店铺评分,无法再次修改和评分。

四十四 店铺评分计分规则
店铺评分生效后,宝贝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三项指标将分别平均计入卖家的店铺评分中。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章 生效

四十五 本规则自201991日起开始生效,对于在本规则生效之前所发生的违规行则适用当时的规则,若违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后,或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截至本规则生效之后,则适用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解释

四十六 本规则同样要求买家在购买商品或订单完成后对于卖家的评价是真实的,不可虚假评价,需同样本着诚信的原则评价所购买的商品。

四十七 本规则由平台负责解释。 本规则最后修改于(2019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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